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做 好 2016 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 人社字〔2015〕365 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 号)和《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14〕36 号)等文件精神,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 2016 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按一档缴费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40 元。其中,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 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 生,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 100 元;二档缴费标准维持 300 元不变。
(一)市内非参保地就医 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再先行自付 10%的医 疗费用。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居民患乙类门诊慢性病血友病,门诊慢性病年支付限额 标准调整为:一档缴费 5000 元,二档缴费 25000 元。
(三)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 的普通门诊费用,待遇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 30 元。一档缴 费的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年支付限额调整为 80 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调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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