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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用一次性材料自付比例、 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 《关于印发(烟 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 通知》(烟 人社发 匚⒛10〕 58号 ) 规定,为 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患者 负担,对我市诊疗项目中的部分医用一次性材料的自付比例、最 高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起搏器等 11项 医用一次性材料自付比例、最高限 价。具体项目名称、自付比例、最高限价见附件。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诊疗项目的对应维护工作, 做到上传数据准确,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 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引 导参保人员选择价格合 能够保障基本医疗的医用一次性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6年 3丹 1日 起实施,有效期至 ⒛19年 2 月 28日 。

 附件:部分医用一次性材料自付比例、最高限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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