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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新增门诊慢性病管理,增强认定 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现将《关于调整烟台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人社发〔2016〕2 号)规定的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 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 32 类门诊慢性病的认定、管理、起付线标准和报 销比例,按照《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23 号)和《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人社发〔2013〕42 号)的规定执行。

 二、新增 32 类门诊慢性病的认定不需进行医学技术查体, 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据本认定细则,下达认定结论。

 三、新增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中,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行骨髓移植术及 颅内、颈内椎动脉支架植入术五类病种设有“有效期”的规定, 是自手术出院的次月起算门诊统筹待遇的支付期限,有效期满待 遇终止。关于文件中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实行有效期管 理的病种,其限额标准是指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的医保最高支付限 额;其它未设定有效期管理的病种,是指按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可 以享受的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四、新增的 32 类门诊慢性病均自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待遇。 其中,属于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行经皮冠状动 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和 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的患者,以及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行骨髓移植术的手术患者,现仍需 门诊治疗的,可以申请自 2016年 1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 保障期限至有效期满即行终止,其有效期仍按上述规定的期限计 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或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地为患者提供新增门诊慢性病审核、申报服务,经认定符合规定标准的,即纳入 门诊慢性病保障。以上两类病种患者,在门诊保障的有效期内或 期满后,经医疗机构初步查体诊断,病情达到烟人社发〔2013〕 42 号规定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或Ⅱ级)申请标准和 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以提出申请,经医学技术查体后,下达认定 结论,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 

六、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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