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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省直公务员补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吉医保办字〔2013〕34号

省直各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零售药店:
近期,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危害医保基金的安全,向参保人员销售生活用品、日用品、保健品、化妆品,串换为医保目录内药品划医保卡结算,为加强定点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
(一)定点零售药店要合理设计店内药品柜台摆放规划,保证在显著位置陈列药品。
(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摆放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
(三)定点零售销售医疗器械的,要设立专区或专柜,不得在药店中心区域、或门口的柜台、橱窗等显著位置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语,告知参保人员非医保划卡、只能现金购买。
(四)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保健食品的,要与药品销售区域进行封闭式隔离,单独对外开门,单独收款,并在该区域内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语,告知参保人员非医保划卡、只能现金购买。
(五)医保定点资格不能以转让、出借、租赁、合作、入股、赠送、托管经营等形式进行转移。定点零售药店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报省医保局备案、停止或变更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代其他药店、诊所、医院等任何机构团体甚至个人(包括同一公司的其他连锁店)划医保卡。
二、规范配药服务管理
(一)参保人员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时,凭医保卡结算;购买其他商品,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
(二)严格禁止串换药品、以药换物、虚划卡、提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连锁集团对各门店下达的销售任务中,不得包含省直医保销售额,各门店也不得以省直医保销售额记入或冲抵销售任务额度。
(四)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药师、营业员、收银员岗位职责制度,在配药时认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代划卡信息登记表》(附表1)、《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审批表》(附表2)、《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公务员补助划卡登记表》(附表3),上述表格纳入药品销售交接班材料管理。不得少记、漏记、补记,不得弄虚作假。
(五)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信息库对照要求,将本店所有医保药品与省医保局药品目录信息库药品信息进行对照维护;非医保药品也要逐一维护到药店医保收费系统中。药店销售药品品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做好药品信息变动维护以及药品目录信息库对照工作。
(六)定点零售药店要准确维护医保电脑收费系统中的药品信息、收款员、营业员、审批人等基础信息。
(七)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划卡购药,或收取除医保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八)如因受到处罚、网络故障、电脑设备故障、操作员不熟悉操作要求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划卡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准确向参保人员解释,不得推诿塞责。
三、规范医保药品配药管理
(一)核验证件。严格查验参保人员证件。代购药品的,要查验持卡人和代购人双方身份证件并在《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代划卡信息登记表》上登记。
(二)开票。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员为参保人员开具药品销售小票时,必须填写参保人员姓名、医保卡号、购要日期、药品名称(可以是药品商品名、惯用名,或药品化学名通用名称的规范简写)、单位、数量、总价,营业员姓名或代码。销售小票一般应为三联,营业员、收银员、参保人员各一联,
开具的药品名称与参保人员选定的药品以及医保销售系统、药店销售系统,四者必须一致。
药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具多种、虚假的销售小票。
(三)销售审核。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配售药品,原则上一天仅能配售一次。单次配售药品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400元。确需超过400元或最小包装价格超过400元的,由店长(或药师)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审批表》签字备案。定点零售药店发现参保人员在本店单日划卡超过规定次数的,必须向省医保局报告。
(四)信息录入。收银员要如实、准确录入参保人员购药信息。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新系统软件升级后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通知》(吉医保字〔2013〕6号)文件要求如实录入配售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或产地、包装数量、价格、医保报销等级、销售日期等信息。不得替代或串换录入药品信息。
参保人员当次划卡购药的所有药品必须一次性收款录入,不得按照处方张数或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等分类方式拆分录入。
(五)结算制单。收款人员依据医保收费电脑提示金额向参保人员收取药款;应由医保支付的,由医保收费电脑记账与省医保局结算,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收款完毕后,应将打印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收费专用票据(收据)》交款人联和销售小票(取货联及信誉卡联各一联)、处方(药房留存联即取药联),加盖本店收款印章并且主动提供给购药人。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店收费电脑(POS机)可以打印《销售药品明细》小票(代信誉卡)的,要打印三联,交与购药人其中两联(取货联及信誉卡联各一联)。
收银员留存《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收费专用票据(收据)》存根、销售小票一联(收银员保存联)、处方及药店收费电脑(POS机)打印的《销售药品明细》小票一并留存。
发生公务员补助费用的,要在《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公务员补助划卡登记表》上登记。
收银员要及时调试打印机,保证医保收费电脑打印的数据准确打印到相应的位置上。
(六)付药。参保人员凭交款凭证到原开单营业员处领取药品,营业员付出药品必须与开单药品、医保电脑录入药品一致。
营业员留存销售小票(取货联)或药店收费电脑(POS机)打印的《销售药品明细》小票、处方。
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的药品必须当时交付给参保人员,不得积攒一定数量后再付药,也不能以现金、有价证券、储值卡、钱款转移或物品等替代划卡录入的药品,或交付药品后又向参保人员购回或者交换。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参保人员购药后将医保卡当场退回,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
(七)资料装订与保管。配售非处方药时,要将营业员开具销售小票其中一联(收银员保存联)与医保电脑打印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收费专用票据(收据)》存根钉在一起或将销售小票粘贴在存根背面(背对背粘贴)。销售处方药品时,要持药品外配处方一并粘贴保管。
药店收费电脑(POS机)打印的《销售药品明细》小票收银员留存联的,同时一并保存。
装订时,每月装订一本,按照划卡先后顺序装订,统计出划卡笔数,金额(包括总额、现金、账户、公补金额)标注于封面之上,离休人员销售资料需单装订,不得与普通人员装订在同一本中。
(八)备案。定点零售药店要每月5日前将上月《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代划卡信息登记表》、《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公务员补助划卡登记表》报医保局备案。
营业员留存的资料按照柜组分别装订,每月装订一本,并按照销售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每月要统计出划卡笔数、金额标注于封面之上。
以上资料保管时限原则上保存3年, 采用超市自选形式销售药品或采用电脑扫码、开票等新形式销售药品的,也要按照上述要求保留纸质的销售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公补药店监管措施
(一)持续监控公补药店。省医保局将持续监控各家药店发生金额、公补金额、人次、人头,公补金额占自身药品费用总额的比例,划卡品种名称、数量、金额,划卡人员及所在单位,划卡时间分布,横向比较各家情况、纵向比较自身变化情况。情况异常的立即实施跟踪检查,必要时持续驻店检查。
(二)对重点药店实行划卡管理限额。首批对前期实施驻店摸底的五家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月划卡限额管理。根据管理需要,还将陆续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限额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后,对各家超出管理限额10%以上的部分暂缓拨付1-2个结算期,待审核后支付其发生额的合理部分。药店不得以限额或其他理由拒绝参保人员合理划卡要求,一经发现,取消公补。
(三)对30家药店实行分类监管。对30家公补药店进行分类监管、分组管理。下一步将以巡查、驻守、暗访等方式开展新一轮检查以及上述五家“回头看”检查的方式。
(四)定期审核药店划卡登记资料。各药店要按月送审《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代划卡信息登记表》和《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公务员补助划卡登记表》,组织专人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
(五)对公补药店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月对各家公补药店医保管理情况进行对比排名(纵向自身对比,横向和其他家对比),排名后三位的予以警告,次月再次排名后三位的取消公补。
(六)提升监控手段。一是在定点零售药店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药店医保划卡服务进行动态监控;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收费系统程序。在现有程序中增加药店端提示和警示内容并为药店提供查询参保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所有家划卡记录信息。三是将药店药品电子监管码维护录入到药店收费端系统中,收款结账时将电子监管码扫描或输入到医保销售系统中,通过计算机手段控制划卡、控制串换药品。四是提升药店端收费软件药品销售管理功能。
(七)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中,违反本文件及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公补划卡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公补定点资格,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配药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管理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以及不规范的行为。省医保局将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坚决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药店医疗保险配药服务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附件1: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代划卡信息登记表
2: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品审批表
3:省直定点零售药店公务员补助划卡登记表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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