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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医保办字〔2013〕21号

省直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精神,经认真研究和部署,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已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21类参公单位除外)等组织的职工。
二、启动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省直工伤保险业务。凡是符合省直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于6月1日-6月10期间到省医保局领取缴费通知单,按缴费通知单核定的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及时与医疗、生育保险费一并缴足。
三、缴费标准
省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吉林省省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一类、二类、三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分别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1.0%、2.0%缴费,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管理。省医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各参保单位适用行业类别及对应的缴费费率进行了划分、核定,具体缴费比例见缴费通知单。
四、业务办理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变更等业务在省医保局基金征缴部窗口办理;新发事故报告备案、急诊报告、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费用报销等业务在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窗口办理。
五、就医管理
省直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机构名单附后)。在非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他事宜
(一)省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一票征缴,各参保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为缴费到帐不及时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及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二)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工伤就医管理相关规定和定点机构名单告知参保人员,以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三)2013年7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附件:省直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详见网上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参加事宜 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
省直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省直工伤医疗定点机构
1、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
2、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
3、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4、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5、吉林省人民医院
6、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7、吉林省肿瘤医院
8、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9、解放军第二○八医院
10、长春市中心医院

省直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吉林省工伤康复中心

省直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1、吉林省假肢中心
2、恩德莱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3、德林义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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