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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6年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截止2015年11月,已参加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含合同制工人)。

二、申报口径

1.在职人员缴费基数。2015年工资总收入,按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即按本人2015年全年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计算;2016年平均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工资总收入除以12个月,当年工资发放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发放月数计算(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保留到元为单位)。

2.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基本退休费和津补贴,按《关于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35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0号)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时间安排

1.数据拷贝时间。请参保单位于2015年11月9日至17日到省社保中心经办大厅,拷贝《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电子文档。

2.缴费基数申报时间。请参保单位于2015年12月1日至17日到省社保中心经办大厅,申报2016年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申报期间,暂不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请参保单位于2015年11月6日前到省社保中心经办大厅,办理2015年1月至10月参保人员增减变动。2015年12月18日至30日办理2015年11月至12月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四、申报资料

1.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资料。参保单位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

2.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资料。参保单位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2015年经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审批的调整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津补贴标准的审批表。

五、基数核定

1.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核定。2016年在职人员全年缴费基数,按2015年12月单位申报的在职人数和月缴费基数核定。申报的在职人员月缴费基数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月缴费基数12648元)核定;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月缴费基数2530元)核定。

2.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核定。2016年退休人员全年缴费基数,按2015年12月单位申报的退休人数和月退休费核定。 

六、其他要求

1.下达征缴计划。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年一次性征缴,2016年1月下达全年征缴计划(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征缴计划按月另行下达)。请参保单位按征缴计划及时足额缴纳2016年医疗保险费。

2.做好基金结算。请参保单位积极配合省社保中心,做好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工作。对有欠费的,除补缴本金及利息外,另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按规定要求申报基数。对未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社保中心无法进行个人账户划账,将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社保中心将进行实地稽核,并按稽核结果进行处理。


附件:1.《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30日

2016年江西省省直、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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