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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雪野旅游区党群人事劳动保障部、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鲁人社字〔2015〕365号文件

2015年9月21日

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为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现就做好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6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40元。

二、做好2015年个人缴费的补缴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各市凡个人缴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在组织2016年缴费时一并补缴。

三、组织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安排部署2016年度的缴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落实个人缴费责任,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在第四季度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居民,要调整参保政策和信息系统,允许其随时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做好补缴2015年个人缴费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群众的误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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