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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有关要求,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以下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困难企业

1、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炼油、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制定淘汰过剩产能方案并实施的企业。

2、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等相关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列入国家、省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计划并实施的企业。

3、主辅分离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和我市主辅分离计划、与主业脱钩或分离的企业。

4、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签署相关协议并生效的企业。

5、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为处于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指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二)其他企业

指除困难企业之外其他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二、申请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支出项目和补贴标准

(一)支出项目。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具体申请项目由企业根据稳岗需求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补贴标准。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直接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企业先向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集中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上年度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证明;

6、困难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其他企业不报)。

符合条件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审核认定

1、企业类型认定。属困难企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会同市发改、经信部门先进行企业类型认定工作。

2、补贴审定。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将符合条件的补贴企业和补贴数额花名册及相关资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补贴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

经批准享受补贴的困难企业,次年需再次申请稳岗补贴的,可不用重新进行企业类型认定。

(三)资金拨付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强化基金监督与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按规定对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核,建立核查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应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审核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统筹使用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性。稳岗补贴资金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六、加强跟踪监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单独进行监测,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2015年申请报送材料时间截止到11月20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困难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莱人社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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