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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财政局,各经办机构,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鲁人社发〔2015〕5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做好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工作,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

三、各级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及时了解基金动态变化,充分考虑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调整、本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等因素,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四、各区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到位。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芜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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