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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人能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户籍在亭湖区五星街道、大洋街道、毓龙街道、新洋街道、先锋街道、文峰街道、亭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所属区域指定地点办理。
二、参保居民一年要缴多少钱?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70元,财政补助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20元,财政补助320元。上述两类对象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和二级)个人不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参保了有哪些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限额最高为20万元。年度限额包含住院医疗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等。具体待遇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分段标准及补偿比例。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分段补偿的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部分补偿75%,3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限额的部分补偿8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
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8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在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度内首次起付标准为600元,再次或多次的,依次递减100元,最低不低于400元;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市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次数可合并计算。
2、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等病种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项结算,补偿办法为:起付标准全年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7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80%)。
3、特殊医用材料费用补偿。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个人先自负15%后,纳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4、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起付标准为每次20元(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为0),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50%,年最高补偿420元。原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用账户余额支付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5、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6、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且连续缴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自2010年1月起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和产前门诊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别按70%和门诊统筹办法补偿。
7、免费健康体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每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参保手续怎么办理?
提供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1张,到住所地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和二级)分别须提供相应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在市直、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上年度年末个人医疗帐户基金有结余的,在为其亲属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后余额不低于1000元的,可以为其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孙子女)缴纳居民、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业务经办流程如下:
在市直参加职工医保人员或其亲属,凭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户口簿(新参保的凭户口簿和1寸彩照1张)到我中心居民医保科窗口确认职工个人帐户余额,并填写《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帐户余额为其亲属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符合为其亲属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凭缴费凭证到所参保的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六、居民医保如何转入职工医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并愿意转入的,在补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待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七、居民医保如何跨统筹区转移?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跨统筹区转移条件的,可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转入地审核转入资格,填写《盐城市内跨统筹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通知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办理转入手续。
八、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哪些规定?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怎么缴?断保对待遇有什么影响?连续缴费有什么好处?
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
1、新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年度限额2万元。
2、参保人员每年7月1日至12月25日,凭居民身份证、医保卡到就近的江苏银行网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3、逾期不缴则自动停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参保后又断保的,断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断保前后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过6个月的,视同新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月数,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4、激励连续缴费。参保满一年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年度限额增加1.5万元,年度限额最高为20万元。
九、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1、普通疾病门诊。参保人员需门诊治疗的,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实行划卡结算。
2、住院。需住院的,凭入院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划卡住院治疗。
3、特定病种门诊。患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特定病种的门诊费用补偿原则上一个季度到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结算一次。结算时需持本人医保证历、医疗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和就诊医院的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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