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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镇医保参保缴费知识问答

  (一)职工医保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参保缴费。部、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当依法参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境外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如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市内各县(市、区)经办窗口设置有所不同,但所需材料相同,相关空白表格可以尝试通过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市直参保:(1)单位参保的,单位专管员到市社会保险征缴服务大厅(迎宾北路79号,盐城市社会保险中心一楼)办理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名册》,再携带职工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医疗证历、医保卡。(2)个人新参保的,持《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参保手续。(3)续接医疗保险的,持《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历、医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续接医保关系。
3、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等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的10%缴纳。
4、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有如何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1997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3)1997年1月1日之后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上述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执行男满30年、女满25年。
5、职工医保连续参保时间的长短与统筹支付待遇有什么关系?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为了避免“无病不参保、有病现参保”不合理情况,医疗保险通行“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市直职工医保规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满6个月不满1年的,报销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报销医疗费用限额3.5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待遇挂钩政策。各县(市、区)的“挂钩”模式一致,但时限、额度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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