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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州市就医注意事项

2016年常州市就医注意事项

如果是常州市内就医,须持《社会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刷卡就医。

市外转院转诊。参保人员因限于我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应先向我市具有市外转院权限的三级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到市社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发生的转院转诊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携相关材料到我市转出医院报销。

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未办手续在异地患急病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发票原件、清单、《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至社保中心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审核,符合急诊规定的,按我市市本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办手续,直接在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和门诊大病),可由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市民若有疑问,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咨询,也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

居民基本医保,你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对超过起付标准(每年度200元)但在最高限额(15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40%。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102医院和德安医院精神科)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不受首诊、转诊的限制。

2.门诊特定病种

(1)重症精神病参保人员,携带一年以上的病史(含一次住院病史)、本人身份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至102医院或常州市德安医院医保办申请并填写资料,鉴定通过后次月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支付75%,对“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支付85%。

(2)白内障参保人员在设有眼科并具备手术条件的定点医院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按75%的比例结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按85%的比例结付。

3.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支付项目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在门诊进行大病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医保办申请门诊大病待遇,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刷卡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起付标准(800元)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

二、住院统筹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2.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三、其他待遇

居民生育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如低于70%,补足至70%,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特药补助”待遇。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按规定使用特药时,可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70%的补偿。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2016年大病保险具体补偿范围及额度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执行。

特殊人员用血医保支付待遇。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费用血,或者超出免费用血额度的,按照自付40%的比例将用血的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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