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 发现
APP

一次性补缴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之一的我省户籍人员

办理条件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密封的个人档案原件;

(三)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四)第1、2类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或工作证、出入厂证、医疗证等辅助材料。

(五)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

(六)第5类补缴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3)填写《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服务大厅取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前往省社保局服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第1、2、3、4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须于一次性缴费数额核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第5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须于确认补缴年限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养老保险费存入授权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四)后续业务

第1、2、3、4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第5类补缴业务的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文)、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 [2012] 45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及相关规定。

备注

(一)无法提供个人档案或个人档案记载不完整的申请人,须提交与工作经历相关的原始材料。

(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一次性补缴其他事宜见我局《关于申请按省相关文件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版权说明 | 广告与服务 | 版权合作 | 友情链接

©2012  北京华媒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注册地址:北京  联系电话:82736610

京ICP证150092号 健康界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