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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办事指南

(20164月修订)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条件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可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后,可申请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三)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的。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可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参保职工(失业人员)于2011年6月30日前死亡,或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但已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其家属应按本须知规定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申领的项目,由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申报。

所需材料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参保人员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1、提供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2、申领人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如,注明因取得他国国籍而注销户籍的户籍注销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

4、个人申报的,提供申领人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之一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的,需提供开户行全称)。申领人在我局登记的参保姓名、申领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银行户名三者必须一致。离境定居人员若无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申请退回个人账户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到银行开具存折,并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参保人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待地税部门变更后的信息传输到我局后,再向我局申请退回个人账户。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1、属提前退休的,提供申领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及申领人的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出具的申领人退休审批相关表格复印件(一人一表)。

2、正常退休的,提供申领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的:

1、单位参保人员移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养老待遇需提交单位书面报告、相关文件及移交人员名单。

2、接收方出具的领取养老金有关凭证(如退休审批表等)。

3、移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保人死亡后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1、单位申办并通过单位账户结算的,提供以下材料:

(1)家属签名及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

2、直系亲属或代办人申办的,提供以下材料:

(1)家属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

(4)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能证明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6)以直系亲属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之一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的,需提供开户行全称)。

(7)直系亲属委托代办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签署的委托书。

3、离退休之后死亡、或参保职工(失业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家属可按《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要求申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支付死亡待遇时一并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无须单独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如已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其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遗属可按规定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须提供《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窗口办理流程

(一)办理停保手续:

1、办理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的,必须先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2、发现本人征收信息不准确的,必须先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信息修改更正后才能申报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二)业务流程:

1、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申办人根据《受理回执》的查询时间,在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款核定表》。

3、通过个人账户结算的在待遇审批后通过相关银行转账支付。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

(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办理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进度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规定。

备注

1、《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样式如下:

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本人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境定居,现申请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申 请 人(签名):

年 月 日

2、《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确认书》样式如下:

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确认书

本人确认已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其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仅申请退回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申 请 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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