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 发现
APP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跨省转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自助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需在业务大厅申请出具的,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缴费信息处理。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对转移人员在我局的缴费历史进行清理:

1.参保人员若有缴费欠费,需将欠费进行补缴或注销处理。详见《养老保险欠费处理办事指南》;

2.参保人员若部分缴费历史缺失或缴费信息有误,需对缴费历史进行更正处理。详见《更正职工信息办事指南》。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省内转入申请,对方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对应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并通过跨省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传送给我局。

五、我局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1.参保人员若符合转出条件,我局接收到《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并通过跨省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若参保人员到业务大厅申请转出,我局经办人员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转出业务,其《信息表》仍由我局事后通过跨省转移平台或邮寄的方式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传送。

省内转出

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有关规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我局办理转出申请,并提交《个人历史信息审核表》及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局对于符合转出条件的参保人员,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缴费信息处理。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对转移人员在我局的缴费历史进行清理:

1.参保人员若有缴费欠费,需将欠费进行补缴或注销处理。详见《养老保险欠费处理办事指南》;

2.参保人员若部分缴费历史缺失或缴费信息有误,需对缴费历史进行更正处理。详见《更正职工信息办事指南》。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省内转入申请,对方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对应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我局。

五、我局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1.参保人员若符合转出条件,并且不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我局接收到《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传送《信息表》。

2.参保人员若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我局接收到《联系函》后,将短信通知参保人员补交个人档案资料原件。参保人员应收到我局业务通知后,及时来我局办理个人历史信息审核,详见《个人历史信息审核办事指南》,个人历史信息审核办理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我局将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转入地社保机构传送《信息表》。

3.若参保人员不符合转出条件或《联系函》存在错误,我局将通过平台拒绝接收《联系函》,参保人员及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问题,并重新传送《联系函》。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版权说明 | 广告与服务 | 版权合作 | 友情链接

©2012  北京华媒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注册地址:北京  联系电话:82736610

京ICP证150092号 健康界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