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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4-6月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所需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人员除外)

4.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限工亡人员)

6.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另提供

(1)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3)供养亲属依靠工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7)供养亲属是学龄前儿童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8)供养亲属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

7.领取长期待遇的,应另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同时由原单位确认的《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另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10.职工工伤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

(二)工伤医疗费用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5.门诊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6.广州医保有垫付的,需到广州医保局天河分局(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确认垫付金额,并提供

(1)《广州市医保基金垫付省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认表》

(2)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门诊结算单》

7.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或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旧伤复发或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涉及第三人工伤待遇申领的,应另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以及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9.申请先行支付的,应另提供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 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
  3. 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

  1.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三)老工伤长期待遇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7.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8.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10.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11.供养亲属是学龄前儿童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12.供养亲属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

13.供养亲属的《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四)医院直接结算审理

1.《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2.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资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五)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且有工伤者本人签名确认选择办理工残退休手续

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等级须为1-4级)

5.医疗保险参保地征缴部门核定的缴费核定表或其他相应审核资料

6.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出具的伤残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或对账单原件

(六)供养亲属待遇终止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4.其他丧失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待遇重核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记录申办回执。

(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省社保局将核定的待遇拨到单位后,单位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网上查询,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应当在每年4-6月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我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申请省直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伙补助费,按35元/天拨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2014年3月18日(含当日)以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70元/天拨付)。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备注

(一)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不能双面粘贴),并填写费用总额。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表格在我局网上“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工伤职工所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均要求在广东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表)进行。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附表


2014-2016社保年度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定点类型

医院直接结算

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辅助器具配置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惠福西路123号、南海平洲永安中路58号




2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含南院)

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33号




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天河路600号




4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广州黄埔东路183号




5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




6

广东省中医院(含二沙分院、芳村医院、大学城医院)

广州市大德路111号/二沙岛大通路261号/东漖北路涌岸街36号/大学城内环西路55号




7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广州市流花路111号




8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大道北1838号




9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广州市工业大道中253号




10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13号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

广州市新港中路468号




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

广州市东风东路801号




13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




14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石榴岗路1号




15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三元里机场路16号




16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51号




17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




18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农林下路19号




19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盘福路1号




20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多宝路63号




21

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

广州市石井石潭西路88号




22

广东中能建电力医院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




23

广东省工人医院

广州黄埔区长洲街长江路320号




24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广州市江南西路青竹大街22号




25

广州造船厂医院

广州市芳村大道南42号




26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27

广州新江南手外科医院

广州市工业大道南422号




28

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棠下棠德南路103-117号5楼




29

广东省水电医院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



30

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白云区新广从公路以西、尖彭路从化市温泉镇温泉东路105号

31

广东省第一荣军医院

广州市新港西路114号



32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广州市沙太南路578号




33

广州新海医院

广州市新港西路167号




34

广州现代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42号




35

广州市中医医院

广州市珠玑路16号




36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广州市恒福路60号




37

广州市正骨医院

广州市东风中路449号




38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市中山大道西183号




39

民航广州医院

广州市机场路290号




40

韶关市第三人民医院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韶钢东区




41

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

广州市新港西路立新东街17号




42

广东燕岭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533号




43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21号




44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




45

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市黄埔东路3762号




46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广州市荔湾路35号




47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番禺分院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坊498号




48

黄埔区红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01、649号




49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50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

广州科学城开创大道2693号




51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157临床部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白灰场路15号




52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州市江南大道南366号




53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广州市番禺亚运城亚运南路63号




54

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




55

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

广州市番禺市桥街桥东路65号、93号




56

广东省皮肤病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2号




57

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

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11号




58

广东江南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号




59

广州亿仁医院(原石化职工医院)

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241号




60

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朝天路60、64号,海珠中路83号之一




61

广州协佳医院

广州大道南1698号




62

从化市中心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从化市城郊街从城大道566号




63

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63号



64

佛山市中医院

佛山市亲仁路6号




65

广州中兴运动损伤专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松云街39号




(本表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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