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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条件

参保人对我局已核定的历史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结果60日内,向我局申请重核一次。

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材料

(一)填报《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一份;

(二)提交书面重核申请,须说明重核理由和文件依据;

(三)提供参保人档案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公章、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重核特殊工种经历的,同时填写《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一份;

(五)针对重核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服务大厅取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二)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

办理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业务查询电话:020-38818688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相关规定。

备注

(一)曾经就相同事项申请过重核的,不再受理。

(二)如对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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