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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积极动员参保,巩固扩面成果

以惠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围绕《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目标要求,加大扩面工作力度,2017年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要继续稳定在2016年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参保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城乡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缴费方式,可采取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街道)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由社区(行政村)代收、经城乡居民同意由金融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储蓄或结算帐户代扣代缴等方式,引导城乡居民主动缴纳,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各县(市)要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要求认真测算,合理制定2017年筹资标准。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应占筹资标准的30%左右,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标准要相应提高,市财政继续按原标准对各县农业户籍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各县(市、区)要按照宣传培训、集中筹资、统计汇总的部署要求,从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不含洞头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标准为12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50元,个人缴纳350元)。

三、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各地要按国家要求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达到50%以上。继续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科学测算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比例达到50%以上。温州市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维持2016年水平不变。

四、完善医保监管体系,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大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障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要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实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均次费用零增长,严格控制医药总费用。进一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继续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项目付费及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

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政策导向和杠杆作用,健全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采取设置不同的补偿比例和适当提高县外、市外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等综合措施,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

六、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群众医保满意度

各地要根据温州市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智能监管平台联网接入范围,确保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锁药店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保智能监管规则,拓展智能监管功能,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提醒、事中警示、事后分析处理的全过程、智能化、精确化监管,规范诊疗,控费控药,实现源头防范,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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