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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新政策出台

2016年1月1日起,台州市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四个统一”新政策。详细政策介绍由健康界工伤保险小编整理。

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新政策出台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小编了解到,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伤保险工作质量管理薄弱,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未按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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