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枣政发【2014】1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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