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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3﹞28号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般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老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在每年年底前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的,首次参保时按新增城镇居民对待,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续保时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计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符合支付范围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和8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四)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女双方均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生育费用,符合支付规定的顺产补助由500元提高到800元,剖宫产补助由900元提高到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门诊慢性病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同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慢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或失代偿期临床表现者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由0.5万元,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由0.4万元均调整为0.6万元;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门诊慢性病限额由0.2万元均调整为0.3万元。其他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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