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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缴费额提高了

据枣人社发【2014】53号文件,全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标准做了如下调整:

2014年10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人均筹资由每月5元调整为1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8元,统筹基金划拨2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90%、85%80%.退休人员住院费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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