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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14〕408号

关于加强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现就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和申报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申报时间。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为一年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0月。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上半年通过鉴定者为本年度7月1日,下半年通过鉴定者为次年1月1日。经确诊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白血病四种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携带所需材料,工作日随到随办。申报所需材料为:1.《枣庄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审批表》,可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或在市立医院、市立二院、市立三院及市中医院医保办领取,由医师按要求填写,医院、单位盖章。2.两年以内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4.申报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5.一寸照片三张。

二、规范申报审批方式。门诊慢性病不再接受个人申报,由主管部门(单位)统一报送。各部门(单位)应提前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单位)职工申报初审工作,初审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逾期不再受理。破产单位退休人员及个人缴费者可个人申报。门诊慢性病审批方式由“资料审批”改为“资料查体审批相结合”,审核整理材料后,组织申报人员统一查体,由医疗专家结合申报材料和查体结果按标准进行审批。

三、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复核。对已审批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治疗的患者,定期进行复查,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患者,取消门诊报销。门诊慢性病的复核时间和方式方法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枣庄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

附件

枣庄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病种

第一 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哮喘

2.慢性支气管炎

3.阻塞性肺气肿

4.支气管扩张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第二 循环系统疾病

6.高血压伴并发症

7.冠心病、心律失常

8.心脏瓣膜病

9.心肌病

10.慢性心力衰竭

第三 消化系统疾病

11.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慢性溃疡)

12.溃疡性结肠炎

13.慢性肝炎

14.肝硬化

第四 泌尿系统疾病

15.肾病综合征

16.慢性肾小球肾炎

17.慢性肾衰竭

18.尿毒症肾透析

第五 血液系统疾病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白血病

21.血友病

第六 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2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3.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4.糖尿病及并发症

第七 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

25.类风湿性关节炎

26.强直性脊柱炎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八 神经系统疾病

28.颅内肿瘤

29.脑出血

30.蛛网膜下腔出血

31.脑梗塞

32.重症肌无力

33.帕金森综合症

34.癫痫

35.肌张力障碍伴认知功能障碍

第九 精神系统疾病

36.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37.儿童孤独症

38.精神发育迟滞

第十 恶性肿瘤

39.各类恶性肿瘤

第十一 器官移植

40.器官移植或瓣膜置换术

第十二 其他

41.椎间盘突出或椎管狭窄症

42.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43.银屑病

44.干燥综合症

45.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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