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这两项制度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将这两项制度整合,有利于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城乡居民之间、居民与职工之间在医保制度上的转换衔接,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可以使城乡居民能够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群众报销;能大幅减轻各定点医院的事务性负担,提高服务效能。因此这是一项一举多赢、惠民利民的重大民生事项,对于改善民生、方便群众、促进新型城镇化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统筹的层次是什么?
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通过实行市级统筹,既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全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是多少?怎样筹集?
答:我市规定,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6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对2015年以后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负责代收代缴(已经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学校不再缴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缴费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缴费,已经按学制缴费的,学制内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本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母亲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本年度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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