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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缴费的新调整

据健康界医疗保险小编通过佳木斯市人力局了解到,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至于缴费调整后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进行详细说明下吧。

一、调整缴费比例

(一)从2015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不增加缴费。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7%调整到9%,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职工个人缴纳2%;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7%调整为5.7%。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由3.7%调整为4.7%;2016年再提高1个百分点。

(二)取消“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的,超过部分按3倍缴费”政策。退休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从2015年起,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养老金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大额医疗救助统筹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6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40元。

二、调整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7万元。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退休人员由82%提高到84%,在职职工由80%提高到82%;二级医院:退休人员由90%提高92%,在职职工由85%提高到87%;一级医院:退休人员由93%提高95%,在职职工由90%提高到92%。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职工医保由60%提高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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