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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出炉

日前,记者从区医保中心获悉,2016年重庆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落地。明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新增医保待遇。

据了解,我区参保人员范围不变,仍为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个人缴费标准上涨

2016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8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适用于今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2016年7月至9月参保缴费的,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20元和50元。

医保待遇明确

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6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6年12月31日。

在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费用报销有变化

据记者了解,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标准执行。

2016年居民医保新增医保待遇:按照国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要求,从2016年起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制度。在定额包干基础上,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及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具体办法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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