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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保政策解读(最新)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备  注
起付线(门槛费)
一级
200元/次

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二级
440元/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三级
880元/次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一级
90%
95%

在我市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二级
87%
三级
85%
支付限额
3.27万元/年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一级
100%

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27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最多50万元。
二级
三级
支付限额
5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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