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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职工医保政策迎来最大力度调整

新的《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日前已由市政府发文,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医保新政”对原有政策进行了整合、简化、优化,职工医保由多层次向单一层次转换。单基数双基数双轨制向单基数转换成大势所趋。而对市民来说,也将从“医保新政”中享受更高质量、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的“医保新政”也是自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同时也成为我市医保政策从广覆盖到提质量的历史性转折。

职工医保政策将大大简化

提起医保政策,不少人都认为“水太深”,压根就搞不懂。的确,不仅住院的时候到底报多少比例、哪些药可报哪些药不能报普通市民搞不懂,就连自己参加的是哪个层次的医保政策、享受什么层次的待遇可能都不清楚。

此次政策调整,以及“新政”中贯穿的指导思想,将真正让医保这个最为复杂的民生政策逐步从“文言文”变为人人看得明白的“白话文”。

我市的职工医保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于2001年,改革从7家国企试点逐步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截至2013年年底,市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2.96万人,医保参保总人数(包括居民医保39.1万人)达到92.06万人,基本实现了户籍人口医保全覆盖。

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用人单位缴费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职工医保在参保的层次上形成了大病单统、统账一、统账二等多层次的制度体系。而在职工个人医保缴费上,又采用了单位需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缴费的“双基数”模式。

“新政策坚持的四个原则中,突出公平性,逐步归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类型,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统一。”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多层次向单一层次的逐步转换,来消化因多层次管理带来的问题以及医保待遇差距的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采用“升降结合、分步到位、适时归并”的办法,逐渐拉近统账一、统账二缴费比例,待条件完全成熟,嘉兴的职工医保政策将转换为一个层次。

具体到政策实施的第一年,2015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5%和4%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在多层次向单一层次逐步转换的同时,双基数也将采取过渡的方式,等单一层次实现后,将全部实现单基数管理,也就是在职缴费,退休之后不用缴费直接享受。

职工医保也将设立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中,缴费年限不仅是能否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也是决定养老待遇的重要条件。

要想退休之后直接享受医保政策,也需有医保缴费年限的积累,缴费三五年的和缴费十年二十年的显然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缴费年限低的显然要和缴费年限高的区别对待,这就需要和养老保险政策一样,设立缴费年限。而缴费年限的设立,也为下一步由双基数向单基数转换奠定了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医保缴费年限不作规定。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医保缴费年限按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医保缴费年限按月累计。职工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一次性补缴,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其余的由职工个人负责补缴。

《暂行办法》还提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待遇。

个人账户将弱化 统筹力度将加大

在原有的政策中,统账一没有个人账户,统账二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有无,不仅带来了待遇上的差距,有个人账户也因为使用效率不高、非正常使用等原因被人诟病。在“医保新政”中,则将统账二的医保个人账户作适当的固化和活化。而门诊、住院统筹力度将逐步加大。此次调整后,个人账户从原按基数划入改为按绝对值划入,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适当开放部分小额自费项目、预防接种等的支付。

《暂行办法》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暂不建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0元/月,45周岁以上140元/月。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0元/月,75周岁以上180元/月。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结算年度计息一次,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转移接续和依法继承。

《暂行办法》还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分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和购药费用。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以后的各类自负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超过规定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诊疗必需的自费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挂号费、复制片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性成像(波拉)照片费、洁齿费、煎药费;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疫苗、流感疫苗。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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