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居保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居保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保关系。
(二)待遇领取标准
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基础养老金调整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目前为每人每月1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目前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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