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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发〔2012〕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解决患大病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因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病,癫痫,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12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提高至60%,每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仍为每人180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17万元,支付比例不变。

三、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的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只要父母任何一人参加了威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生3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于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待遇。其中,每年4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参保,既可一次缴足当年全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按规定享受全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只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按实际缴费月数折算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1〕78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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