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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险2013年相关政策解答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77号),2007年即有部分城镇居民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做好该群体的医疗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度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该参保群体缴费基数确定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相同。

二、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缴费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逐年缴纳,也可选择一次性补足。一次性补足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补缴时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补缴的保险费不可退还,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书。

三、财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补助的资金,按原渠道全额纳入统筹基金,不再抵除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除个人账户以外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可自愿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最初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预缴的保险费予以全额退还,其按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变更后不可再按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参保。

六、各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3年度起在全市统一执行。以往规定(含各市区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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