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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一、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定点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客或组织移植的器客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管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医疗服务设施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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