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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济人社办发〔2012〕64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公告的文字、数据、图表、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提供和更新信息,搞好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文字资料以Word文档格式提供,表格以Excel格式提供,图片及视频以数据文件格式提供。

第五条  新闻动态、通知公告、重大活动和事件等信息,应及时制作发布,确保时效性。

第六条  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责任科室单位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网发布;已发布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在其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上网内容必须标明信息出处,防止发生版权纠纷。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应遵循“先审核、后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审核发布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九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

1、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2、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3、上网信息文字、数据、图表、图片是否准确;

4、上网信息有无涉及政治敏感和对公众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等问题。

第十条  信息审核发布程序:

拟发布信息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政策法规科把关后,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性问题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签发后的信息由局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网站栏目调整和新增,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政策法规科和信息中心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网站信息监管,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单位对上网信息进行维护与更新。

第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系统的安全监控和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网站所有信息实行备份制度,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备份维护,每个工作日须实行手动备份,手动备份应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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