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服务对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三、受理部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受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邮编:110003)
五、联系人:马娜、王悦川、刘敏
六、联系电话:024-22839375
七、法定办理时限: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八、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
十一、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受理条件:
符合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驻沈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原实行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十三、申请材料:
1、《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手册》;
2、调出调入人员的相关手续复印件、在职转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辞退人员有关手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3、《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动明细表》。
十四、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递交申请材料;
2、省社保局工作人员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现场受理,进行初审;
3、交收缴复审人进行复审;
4、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批;
5、打印缴费收据;
6、缴纳医疗保险费。
十五、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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