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那么,苏州地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呢?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办理地点:本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单位所在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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