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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来宾市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健康界工伤保险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来宾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来宾市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来宾市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现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来宾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以本市养老金普调群体调整后月人均月增养老金153.5元确定。

(二)以“统筹地区每项工伤待遇月发放总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适当比例÷领取待遇的人数”方式来计算,确定相关人员的调整数额。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0.2%。

1.伤残津贴的调整数额。按我市养老金普调群体调整后月人均月增养老金153.50元确定。2011年伤残津贴调整为153.50元/人/月。

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数额。按“我市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总额×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领取待遇的人数”方式计算,2011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91.80元/人/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数额。按“我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总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领取待遇的人数”方式计算,2011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55元/人/月。

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执行最低标准。按规定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实际调整金额执行。

来宾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来宾市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来宾市工伤保险执行时间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他

(一)工伤保险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本次伤残津贴的调整。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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