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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实施生育保险以来,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止2009年底,我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人数已达199.01万人,参保率为71.14%,职工生育待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生育保险参保面较窄,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保、缴费,企业职工生育待遇得不到保证。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待遇难以保障。为此,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增强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生育保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为确保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我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0万人的扩面任务,各地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4]11号)精神,加快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原则上,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统一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育保险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要围绕扩面任务,认真检查和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开展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四、规范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确定,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和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女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满足女职工异地生育的需要。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基础建设,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加强基金监督,防范欺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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