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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201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7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高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一、提高201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7元/人•年,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43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20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做好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

(一)201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50元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物价、教育、高等院校等相关部门,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共同做好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的中小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特别是今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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