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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转发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相关工作部门),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民办中学: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7参保年度,不再按照参保人员结构缴费,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50元/人年。

二、参保人员属于五保、低保、重症残疾、孤儿和孤寡老人的,其缴费减免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6〕36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关于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马劳社〔2006〕7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马秘〔2008〕30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马劳社〔2008〕9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参保登记代办点要加强个人缴费调整舆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获得参保人员理解和支持,确保完成年度参保目标任务。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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