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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3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和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从2015年开始,每年筹资标准调整为按安徽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35%计算,其中单位缴纳0.22%,个人缴纳0.13%。

2015年标准为14元/人月,其中单位缴纳9元/人月,个人缴纳5元/人月。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救助金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

 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人年,救助金支付范围和比例不变。以后年度救助金筹资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如需再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

二、提高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500元以内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

三、调整植入性医用材料费自付比例

使用植入性进口材料的,先由个人自付50%,其余50%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使用植入性国产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四、调整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分级医疗,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700元;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5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不变。

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放化疗的,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三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同步调整为1200元。

以后年度基金起付标准如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

五、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办法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直接续缴费用。2008年4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中断期间个体人员同期缴费标准计算;2008年4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参加居民医保折算的缴费年限,按办理退休时最近的中断期间向前折算。

六、本通知除第四条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基金起付标准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条款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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