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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为保障您得到及时治疗,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住院须知:

一、参保人员入院或出院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住院过程中根据费用续交,出院结账后多还少补。

未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二、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中心医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在一个基本医疗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三、全市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住院医疗待遇在丽水市中心医院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3%,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6%,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9%。

四、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90%予以支付;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金额为150000元。

五、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参保者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退休者超过1500元以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下的,按超过部分的70%报销;超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按85%报销。无公务员补助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5%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各市县补助政策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用药,按照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药品分甲、乙两类,除省目录有特殊规定的药品,乙类药品需先自负10%。未列入目录的药品一律自负。医师根据病情需要,给您使用需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或全部由个人自费结算的目录外药品时,会事先向您或您的家人书面告知并征求意见,您可以根据医师的建议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是否使用。

七、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须先自负一定的比例,再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医师建议您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时,按第六条的方式征求您或您家人的意见。

八、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43元/天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烧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由本人自负规定的比例后,再按标准从统筹基金支付。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外就医申报表》提出转外就医申请,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事先备案或在备案医疗机构之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转市外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十、市本级患恶性肿瘤晚期,及因实际困难确需住院治疗而无法收治的瘫痪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社保机构批准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十一、参保人员不得指定开药,不得挂床住院,凡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的,从发现之日起医疗费用自负。

十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将向您提供每日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未向您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您对医疗费用明细情况有疑问的,可及时向医院医保办反映,要求查明情况,经核实后,确属不合理的费用按规定退回。

如果您对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的,请您拨打:2285018  2285050  医院医保办咨询电话:2285138  2285139

如果您对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满意的,请您拨打医保行政部门投诉电话:12333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电话:市本级:2225207  莲都区:2621995  龙泉市:7126025  青田县:6956280

云和县:5121657  庆元县:6050109  缙云县:3145518  遂昌县:8122508

松阳县:8819225  景宁县:5081705

丽水市社保局

丽水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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