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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丽人社〔2015〕2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我市大病保险政策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 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5%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当年参保人数及筹资标准按原列支渠道足额划入、上解所需资金。

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状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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