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 发现
APP

云南省2017城乡医保整合政策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云南省2017城乡医保整合政策,欢迎阅读!

云南省2017城乡医保整合政策

意见指出,明年1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实现云南所有居民的同保同筹,医保服务更加公平。

目前,我省已初步构建了包括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为主体,大病保险为拓展,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全省农村、城镇居民参保率已达到95%以上,实际参保人数近4000万。虽然已基本实现 全民医保 ,但其中仍存在着城乡差别。

意见要求,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中。也就是说,参保居民将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本地或外来人员,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意见还要求,统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筹资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

在今年8月

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政策

到9月底

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

到10月底

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城乡医保整合六个 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全民享有医疗保障,订立《眉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是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眉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全民享有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不建个人帐户、保住院、保当期。

(四)符合参保条件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自愿参保。

(五)资金筹集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别管理、分级运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全市风险调剂储备金制度,调剂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本专科、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政府补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眉山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每年度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眉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参保对象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保障。其缴费、医疗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补助标准:凡参保对象由政府每人每年进行补助(从2010年起按120元/人的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以下参保对象的由政府再给予补助。

(一)对属于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

(二)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对象,其家庭缴费按应缴费金额的60%左右计算,剩余部分由各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属于低保对象的参保缴费补助,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金中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属于残疾对象的参保缴费补助,由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

其中,低保对象的成年人在享受上述补助后,再由区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给予其家庭缴费金额50%的资助。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抚养人)的 三无人员 参保缴费全额补助,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

(四)凡享受补助人员,符合补助多种条件的,只选其一,就高不就低。

(五)已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凡享受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市、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预缴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

(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办理。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及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待遇期限

(一)按自然年度缴费的参保对象,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学年度缴费的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二)逾期缴费在3个月以内(截止参保当年的3月31日)补缴费用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三)逾期缴费超过3个月(参保当年的3月31日后)的视为断保,允许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但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四)新入户籍人员(市外迁入人员和新生婴儿)入户当年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月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新参保对象,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第一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一)报销比例: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50%。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27元,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50元。

第二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一)起付标准

1.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以下无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为660元。

2.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60元,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360元、市级医院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

3.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近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17年,全省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四川: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

每所三级医院至少跟两家养老机构合作

让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互合作。医院和养老院到底怎样合作?《意见》中表示,每所三级医院至少与2~3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二级甲等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当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县级以上医院要设立老年人挂号、诊疗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探索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 家庭病床 。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范围

《意见》指出,要从人才培养、医保支持多方面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给予医院 养老床位补贴 等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康养护理院。

鼓励社会力量

开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还要发挥中医药在其中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医养结合 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激励医护人员

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意见》指出,在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老年人健康体系的硬软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指导督促高校及职业院校做好老年医疗护理相关专业设置规划,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版权说明 | 广告与服务 | 版权合作 | 友情链接

©2012  北京华媒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注册地址:北京  联系电话:82736610

京ICP证150092号 健康界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