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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2.职工本人: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

3.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300%

4. 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以不低于单位缴费比例的80%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6.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成人缴费5%,未成年人为1%;低保户、残疾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参保人员住院

2. 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

3.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

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

以下内容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2.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 在境外就医的

6.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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