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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城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精神,现就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城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通知如下:

1、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纳入城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限定支付范围“限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慢性期、加速期和急变期”。使用同类进口药品的,比照国产药品价格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付。

2、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统筹地区,暂将国产药品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列入大额医保或公务员补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需要门诊治疗的,可将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3、各地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尽快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形成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明显降低参保患者大病费用负担。

4、各地要认真测算,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并要加强对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购买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对药品适应症范围的审核,加大对负责特殊药品供应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的监督,防范医疗欺诈行为的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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