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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型城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工作体系,进一步激发劳动者创业激情,增强劳动者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二)工作目标。2013-2014年,力争在全市建成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培训扎实有效、创业成果显著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其中市本级基本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015年,三个县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通过创业型城市创建,进一步带动就业,到2015年,累计实现新增创业2万人,带动就业8万人。

二、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明确政策扶持对象。以下人员享受本意见明确的相关政策扶持:城乡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农民、复转军人、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来连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各类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各类新创业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个体工商户变更为私营企业纳税,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下,可按相关税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困难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人员属于从事交通运输或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个人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创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创业扶持资金筹措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扶持专项资金。2013-2014年,市级筹集不少于600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各县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创业促进就业,使创业型城市建设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绩效的考核,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用于创业培训(实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充分利用扩大失业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合理制定调剂使用资金实施方案,重点用于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出。

(五)加大创业补贴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创办企业,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交纳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对其吸纳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的,可按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残疾人除享受政府普惠政策以外,残联可适当给予残疾人一次性创业奖励补贴。

(六)加大创业金融支持。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到2015年末,市级担保基金力争达到1亿元,各县力争达到1000万元。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扩大到本意见明确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提高人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其中在10万元以内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或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吸纳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并按规定给予50%贴息;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信用有保障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总额超出200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

对为个人和企业申请小贷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贷款总额,按规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银行和社会担保机构为城乡创业者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可按规定向各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请经办费补贴和担保费补贴,贷款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

积极规范发展各类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优势,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政府贴息”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七)加大对来连创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扶持。对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除按规定条件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还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连发〔2009〕19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建立系统的创业培训和教育体系。引导各类高校和技校、职业学校开展创业培训,开设创业辅导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

加快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在市区建立面积总量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培训基地。各县建立面积总量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培训基地。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也要逐步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大中专(技校)院校要建设创业模拟实验室。

(二)优化创业能力提升模式。创业培训要向高端拓展,在职业经理人、高技能人才等培训中加入创业培训内容。巩固创业培训的SYB模式、“专业+创业”知识培训模式,拓展IYB创业提升模式、高端创业及管理人才培训,以及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上创业学院”模式等等。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比例。

(三)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面向城乡各类人员开展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免费创业培训,将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在全市大中专(技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

(四)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实施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培养计划,扩大师资队伍规模,组织有培训教育能力的各类高校、技职校和民办力量参与创业培训教育,积极发展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降低创业企业运行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引导有关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的需求,积极开展辅导、咨询、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每年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30人以上,到2015年,全市创业培训师资队伍规模不少于300人。

(五)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对面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等人员组织创业实训的机构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见习的创业见习基地,按照见习人数和创业成功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完善创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一)完善创业服务网络。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创业服务指导网络。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搭建创业服务平台。

(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立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园),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级创业引导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房租和水电补贴或减免。对入驻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快创业项目建设。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完善创业项目征集流程,调整创业项目征集方向,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推荐和执行的运作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试行创业项目成效考核机制。完善创业项目展示机制,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免费推介活动。探索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奖励机制,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引荐者,给予专项奖励和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研究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和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主要指标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健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县区创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重点围绕目标完成、政策完善、工作推进等方面情况,每年四季度组织考核,平时定期督查、及时通报,推动创建工作开展。

(三)营造创业氛围。市政府每年召开创业推进工作会议,总结推动工作,表彰奖励先进。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宣传活动,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培育、弘扬具有连云港地域特色的创业文化,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努力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全民创业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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