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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关于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的通知

湘医险函〔2014〕20号

省直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本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后复保的参保职工,中断参保期间可自愿选择补缴或者不补缴,选择补缴的,按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补缴时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选择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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