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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

健康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内容,本文内容来自《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凡是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赔偿待遇。


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十堰市因工致残待遇标准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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