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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介绍十堰市医疗保险新政策条例

十堰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市民们,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近来,本市的医疗保险又推出了新政: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可异地就医。下面是健康界医疗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异地安置办理的条件

参加本市城区职工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异地定居已取得当地户籍或在当地拥有住房的;投靠异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且亲属在异地定居并拥有当地的户籍或住房;在异地工作、培训、进修连续时间一年以上。

异地安置办理的程序

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批。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安置地或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变更安置地或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就医

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制度,安置地就医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异地享受待遇期间,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不能在本市使用。

因病情需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安置地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属医保联网结算医院,应在入院前,电话方式向市医保局申请更换医疗机构。所谓医保联网结算医院是指,与市医保局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省、市(州)定点医院以及纳入十堰市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县(市)定点医院。

因病情需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时须提供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等级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因发生急危重症,需要到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就医的医疗机构属于非医保联网结算医院的,住院三日内将急诊住院备案申请(何人、何因、何病、住何医院)报市医保局备案,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出具备案手续,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他人出具备案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保联网结算医院就医,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异地安置申请表》办理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只承担按本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

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非医保联网结算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市医保局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后,从次月起在工作地或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居住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因病情需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发生急危重症,到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就医的医疗机构属于非医保联网结算医院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就医取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每年年终持《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费用发票原件及处方到市医保局报销,执行《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实行限额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市医保局按有关规定提取返给本人,每年结算一次,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统一代领转给本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或委托他人领取。

异地安置人员回本市如何就医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回本市暂住时因急诊需在本市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异地安置申请表》、《住院单》等到市医保局办理回本市医疗的申请手续,方可在本市持卡就医,否则,无法正常就医。出院后回安置地居住时,须办理注销在本市医疗的申请手续,方可再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人员返回本市居住的,在结清异地就医费用后,本人填写《撤消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住外地)申请书》(一式二份,随单位参保的人员需经单位签章),及时到市医保局办理异地安置注销手续,方能在本市正常持卡就医购药。

到本市所辖六县市居住的两类人群的特殊规定

城区参保的退休人员到本市所辖六县市居住的、随单位参保的在职人员到本市所辖六县市工作的,可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手续,在县市就医购药执行办法中规定的就医报销待遇。但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不冻结,回城区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提取返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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