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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鹤壁市人社局制定了《鹤壁市社会生育保险条例》。本条例是应省社保厅的要求而制定。本条例强制规定了鹤壁市全市人民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该条例还表明了2016年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下面,就让健康界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吧。

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鹤壁市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调整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生育待遇、转移接续等多项内容均有变化,此举也将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作出规范。

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从顺产的13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剖宫产)从2500元提高到4500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其配偶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此外,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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